行政处罚流程图
行政强制措施
(一) 行政强制措施
法定期限:30日,特殊情况可延长,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(二) 行政强制执行
救济渠道:行政相对人如不服省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可依法于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;6个月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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